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49年成立,1990年东德加入,德国统一。德国位于欧洲中部,北临北海和波罗的海,是欧洲邻国最多的国家。面积35.7万平方公里,人口8250万,绝大部分是德意志人。官方语言是德语。宗教主要有基督教新教(38%)和罗马天主教(34%)。德国共有16个联邦州,首都是柏林(Berlin)。
公元962年建立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1871年建立统一的德意志帝国。1914年挑起第一次世界大战。1919年建立魏玛共和国。1939年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后被美、英、法、苏四国占领。1949年5月23日西部颁布《基本法》,建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同年10月7日东部苏占区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正式加入联邦德国,德国实现统一。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联邦、州和地方(乡镇)三级组成。实行“议会民主制”下的总理负责制,国家元首总统无实权,总理负责制定和实施内外政策。
德国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为立法机构,每4年选举一次,主要党派有:社会民主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联盟90/绿党、左翼联盟等。
现任总统霍斯特·克勒,2004年5月当选,7月任职。联邦议院议长诺贝特·拉默特,联盟党(基民盟和基社盟合称),2005年10月18日当选。
现任总理安格拉·默克尔,基民盟,2005年11月22日宣誓就任,是德历史上首位女总理。
德国是欧洲第一、世界第三经济强国。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22440亿欧元(+0.9%),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7200欧元,第一、二、三产业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29.6%和69.4%。2005年外贸总额14116亿欧元(+8%),其中出口7861亿欧元(+7.5%),进口6256亿欧元(+8.7%),外贸顺差1605亿欧元,是全球第一大出口国和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贸易国,外贸依存度高达57%。汽车、电子电气、化工和机械制造是德四大支柱产业,环保、航空、信息等新兴产业亦很发达。德还是仅次于日本的世界第二大债权国,目前在国外的独资和控股企业达2万多家,国外净资产2710亿欧元。德企业重视研发投入,科研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8%,基础研究为世界一流水平,人均专利数世界第一。德国有22家企业进入世界500强,中小企业占99%。近年来,失业率持续上升(11.7%),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任务仍较艰巨。
德政府统一后平均每年向东部“输血”600多亿美元,全面实行私有化,力图创造“第二个经济奇迹”(战后西德经济迅速恢复是“第一个经济奇迹”)。现已基本完成了东部经济、社会体制的转型,新建或改造了一批现代化工业企业,东部人均收入也已由统一时只及西部的1/3提高到80%以上,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德东部经济的“自我造血”功能仍较弱,据估计,消除德东西部经济差距至少还需要二十多年,而克服两地之间的心理隔阂则需要更长时间。
工 业:工业是德国经济的支柱,2005年工业产值达5236亿欧元。汽车制造业是德国最重要的工业部门之一,汽车年产量超过550万辆,居世界第三位。机械制造、化工和医药也是德国的优势产业,产品半数以上销往国际市场。此外,德国在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电气电子、精密仪器、金属加工、航空航天和环保等领域也有很强的竞争力。
德国工业企业中绝大多数是雇员少于250人,年销售额不足5000万欧元的中小企业。它们规模虽小,却具有专业化程度高、创新能力强、经营管理灵活等优势,是德国经济最有特色和最具活力的部分。大型企业数量虽少,却堪称德国经济中坚,工业领域一半以上的销售额和约40%的就业岗位均由大企业创造。戴姆勒-克莱斯勒、大众、宝马、西门子、蒂森克虏伯、巴斯夫和拜耳等一批享誉世界的跨国集团是德国大型企业的优秀代表。
农 业:德国农业机械化程度很高,2005年农业产值为216亿欧元。主要农产品是牛奶、猪肉、牛肉、谷物和甜菜。部分地区以种植水果和蔬菜为主。
服务业:近年来,德国服务业发展迅速,2005年创造产值14072亿欧元,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升至近七成。其中,尤以贸易、金融、保险、旅游和展览业等最为发达。在电信、邮政和交通运输等领域,随着原有垄断的打破和市场管制的逐步放宽,企业活力也不断增强。
对外贸易:德国经济具有明显的外向型特征,多年来,对外贸易一直起着德国经济发动机的作用,其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国民经济的总体增速。德国劳动力成本较高,自然资源也较贫乏,其出口竞争优势主要在于品质精良、技术先进、服务周到和讲求诚信等方面。德国一半以上的对外贸易是与欧盟国家进行的。除欧盟外,美国、瑞士、中国和日本是德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
2005年联邦财政预算支出2543亿欧元,实际支出2598亿欧元,比2004年增加3.3%;同年联邦财政收入为2284亿欧元,增加7.8%,财政赤字达314亿欧元,下降21.1%。
2006年1月,德国联邦银行黄金储备及黄金债权约合518.2亿欧元,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及特别提款权为44.78亿欧元,外汇储备则为334.23亿欧元。另截止2005年9月,德国外债额高达30184,48亿欧元。
德国主要银行:(1)德国联邦银行,1948年成立,是德国的中央银行,决定国家货币政策、负责货币发行并管理外汇黄金储备,2004年底总资产额为 2930亿欧元。(2)德意志银行,1870年成立,德国最大的商业银行。1998年11月,该行收购资产总额在美国占第八位的信孚银行后,资产总额高达 8200亿美元,超过瑞士联合银行,一度成为全球最大的商业银行。2004年底资产总额为8525亿美元。(3)德累斯顿银行,1872年成立。2001 年7月,德国安联保险集团增持其股份到96%。2004年底资产总额为5240亿欧元。(4)巴伐利亚抵押联合银行(又称德国裕宝联合银行),1997年 7月,巴伐利亚联合银行和巴伐利亚抵押和汇兑银行宣布进行合并后,总资产达7430亿马克。2004年底资产总额达4674亿欧元。(5)商业银行, 1870年成立,2004年底资产总额约为4200亿欧元。
德国是我国在全球第六大和在欧洲最大的贸易伙伴。据我海关统计,2005年双边贸易额达632.5亿美元,增长16.9%。其中,我出口325.3亿美元,增长36.9%;进口307.2亿美元,增长1.2%,系1998年来我对德贸易首次出现顺差。中德贸易额占我同期对全欧贸易额的23.3%,对欧盟25国贸易额的29.1%。
在德国多年保持我在欧最大贸易伙伴地位的同时,我已于2002年超过日本成为德在亚太地区的最大贸易伙伴。据德方统计,2005年,中德双边贸易总额达611.71亿欧元,增长14.44%。其中,德从中国进口398.91亿欧元,增长22.91%,占德进口总额的6.38%;德对华出口额为212.8亿欧元,小幅增长1.35%,占德出口总额的2.71%。
德国的食品质量与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球目前普遍关注的重要的问题。尤其近年来在欧洲乃至在德国屡屡发生的严重危及人体健康的事件,更加引起人们的惶恐和不安,例如:前年爆发的震惊全球的疯牛病和继后出现的二恶英,口蹄疫,都给人类带来无法估量的巨大的灾难和经济损失。此外,不断揭露的或进口或本国产的某些动物源食品含危及人体安全的抗生素或激素;生态食品被禁用的农药污染;甚至一些食品中农药含量超标等丑闻事件均除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广大消费者面对如此多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得不对食品进行小心的挑选。这也是为什么人们普遍认为近10-20年来的食品没有以前那么安全的原因了。总之,食品的安全问题已引起全球的广泛关注。
面对上述层出不穷的问题和全球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系数不断提高的要求,如何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如何打消消费者认为食品不安全的恐惧心理,增强安全感,便成为德国政府及食品加工和食品销售行业面对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德国联邦消费者保护部在《2002年食品和农业政治报告》中强调:消除食品安全中的国家赤字是国家和欧盟层面上消费者保护政策的重点。食品和农业政策的目标是:在德国,要在民众当中重塑对食品安全的充分信任。
对消费者在食品方面的保护
1.在研究层次的保护措施
设立欧洲食品局是欧盟委员会在2000年11月提出要制定食品法通则和要求;成立欧洲食品局(ELB)和制定食品安全程序三项建议的核心。这一建议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专业的意义。该局的任务是:为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在对食品和饲料产生直接和间接影响的所有方面,在专业的基础上提供咨询和从法律角度上提供支持。另外打算,让该局独立地提供这些方面所有问题的信息并对已证实的风险发出提醒(科学的鉴定,数据的调查和分析,查明新的风险和现有科学设备的网络化)和进行险情交流。而对风险的管理依旧按欧盟的协定由欧盟和成员国的主管机关负责。
该局的主要职责是为直接和间接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提出自主及专业的建议。该局职责广泛,可覆盖食品生产及供应所有阶段。从初级的生产,动物喂养,到食品消费者的供给。
它在全球范围内收集信息,关注科技的新发展。它会共享其研究发现,并从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上广泛听取意见。该局不仅与各阶层的专家及决策者合作,而且在职责范围内要与公众直接沟通。
此外,还规定:该局还应抓食品,动物保护和动植物健康和转基因产品的问题。欧盟委员会现有的各小组也应该合并到该局。德国政府完全支持成立食品局的建议。
另外,德国联邦风险评估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作为公法不独立的机构在2002年1月1日也率先各自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样在德国的研究所—组织范围内为欧盟,联邦和州之间在完成食品法律规定,检查和监控任务的协调和合作上营造了较好的前提条件。
欧洲食品局的成立,特别是在欧盟基本规定基础上确定伤害健康的保护措施。应该说在欧盟范围内提高了食品的安全性和重新赢得了消费者对食品的信任。
在德国发生疯牛病之后,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消费者不受疯牛病的侵害是政府的紧急任务。联邦政府在许多可能的情况下,超出欧盟的规定,采取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
*对所有超过2岁的待宰牛必须进行疯牛病的快速检测;
*增加禁止用于食品、饲料和肥料生产的反刍动物的有害清单;
*屠宰和加工企业必须通过适当的程序,排除经有害物质造成污染的风险;
*更加强化了加工脱脂肉的规定;
*重申禁用动物蛋白和动物脂喂养家禽的规定。
此外,联邦政府在专家的参与下,制定了对疯牛病,雅克什病和类似疾病研究方案。2001年初成立了隶属联邦动物卫生检疫所的新型动物瘟疫病原体研究所。
2.对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采取的措施
德国政府基于消费者对质量要求的提高,宣布要搞出二种标识:生态农业的质量保证标识和传统生产食品的质量标识。由此来确定对可信的质量和安全发展方向。
1).生态标识
2001年9月初,由商业,协会和政策的大联合向公众提出了生态农业产品的标志。迄今为止的许多生态农业产品的标志对消费者来讲不够透明。新的标志一目了然,它使消费者很容易把生态农产品与其他食品区分开。
2).食品质量和安全标识(QS)
该标志目前先从肉类和肉食产品试行,取得成功后,将在整个食品范围内推开。
前不久,该标记已在商业中开始启用。消费者可以从打上《食品质量和安全》新标识购买到从生产直到商业流通的各个环节都经过严格把关的放心食品,该体系的基础是与不断提出的新的要求相适应的共同制定的标准。检查标准的遵循和执行将由独立的和中立的检查体系给予保证。如果出现问题,按此标识还可追查到发生问题的具体环节。食品质量和安全标识是目前在德国实施的《食品质量和安全体系》的具体体现。
食品安全的法律依据
德国对食品的安全与质量保证是依靠广泛的,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得以实施的。
2002年2月21日,欧盟《通用食品法》生效启用。这是欧盟历史上首次采用这样的通用食品法。德国通常是执行欧盟和本国的两套法律法规。但德国本国食品的法律法规比欧盟的要严格些。
欧盟新法的关键目标是建立通用定义,包括食品的定义,并制定重要的食品法指导准则及合理目标,以确保高度健康安全。
欧盟委员会追求的目标是,伴随着制订《通用食品法》,在欧盟内,使得食品的安全达到最高的标准和通过较高的透明度在食品政策上重新赢得消费者的信任。除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外,欧盟委员会的《通用食品法》包括如下要素:
1.确定对从饲料和食品“从农田,家畜圈到消费者的餐桌”的整个食品链的通则和要求,除了主要概念定义之外,特别对下列诸点提出普遍性的准则:
*预防措施的原则
*食品和饲料的追查性
*对食品和饲料安全的要求
*食品和饲料企业的责任
2.对危及健康的保护措施(如驾驭危机,拓宽快速预警机制和处理防止不安全的食品和饲料的流通。)
欧盟委员会和所有成员国应该恪守对危机管理措施的权限(如:果断的措施,禁止市场销售或者限制性销售)。快速预警机制的拓宽应该囊括整个食品链包括饲料在内。快速预警机制将由欧盟委员会在欧洲食品局和所有成员国的参加下以网络形式进行。
对食品的监督问题
1.霉菌问题
霉菌,即所谓的毒枝霉素(Mykotoxine),它能引起人和牲畜中毒的反应。目前,在欧盟范围内,在法规上规定了对被毒枝霉素污染的食品中允许含量的最高值,但目前,还不能确定,何时在欧盟内能确定食品中其它的毒枝霉素的最高的含量。在这种情况下,德国制定了食品中其它毒枝霉素的国家最高含量标准(在粮食,粮食制品,生面团制品,面包及其它烘烤食品中的脱氧玉米赤霉烯酮(DeoxynivaleolZearalenon)的最高含量,在苹果汁,苹果酱,糖水苹果中的Patulin的最高含量,在玉米和玉米制品中的伏马菌素(Fumonisine)B1,B2的含量及在炒咖啡和速溶咖啡及除葡萄外的水果干中的宗曲霉毒素A(OchratoxinA)的含量。
作为限制农产品中的毒枝霉素辅助性的措施,除制定最高含量外,还应制定出研究,避免和尽量减低食品中的毒枝霉素发生的预防性纲领(例如:土壤的整治,品种的选择,植物保护和仓储条件),而这些都应在农村通过指导赋予实践。
2.农残最高含量问题
对于动物源性和植物源性的食品中农药问题,欧盟通过欧盟准则的形式不断加以限定。自2000年11月欧盟发布对农残的最高含量的第5次修改后,在短短的1年内又发布了8项杀虫剂对粮食,动物源和某些植物源性食品,包括水果和蔬菜最高含量的欧盟委员法规。德国通过对农残最高含量的必要和广泛的修改,也发布了对农残含量经过6次修改的官方法规。
除此之外,在欧盟范围内还第一次制定了在各种食品中重金属铅,镉(从2002年4月5日生效)和二氧化物和呋喃类的最高含量的规定(从2002年7月1日生效)。
2001年欧盟委员会在对德国的检查中认定,它对农残的检查和对兽药的监控方面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主要是在执行上不到位,把欧盟的法律转化成德国的法律也不完整。对监控负责的州已经克服了这方面的许多不足。此外,联邦政府还致力于通过修改肉类卫生法,禽肉卫生法,食品法和日用消费品法及其它法律措施来落实关于农残检查的法规。另外,建立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可以对残留的检查范围达到统一,实现对监控和改善透明度及对风险管理。
3.兽药的问题
关于兽药与食品安全问题,应该追求在保护消费者的意义上,尽可能从牲畜获得无兽药残留的食品。对抗生素抵抗力增加的危险性还很难估计。因此,联邦政府遵循这样的目的:使用兽药时,特别是对提供食品的牲畜,应减少到不能再改,治疗所必须的计量。为了做到对兽药使用的透明和可理解,对牲畜饲养者的纪录责任规定进行了修改,代之的是所谓的存栏簿,从2001年9月24日起,牲畜饲养者必须把给提供肉类的牲畜的服药情况记录该簿。这有助于遵守规定的期限和以此造福于消费者的健康。
为了摸请病源起因的抗药性情况,将建立广泛的国家级监控体系。在德国兽药范围抗生素的用量概括和在国家和国际间的数据收集和利用体系也要归属于上述监控体系内。
4.转基因食品和新型食品的问题
为了协调在各个成员国内的一些现行法律规定和最大程度上保证转基因食品对消费者的安全和透明,欧盟委员会就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批准,特征和回查性提出了二项建议。
新食品和饲料规定(NOVELFOOD/FEED-VERORDNUNG)的建议包括如下要点:
*对转基因生物体食品,配料和添加剂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批准,安全性的鉴定和特征的全面规定;
*其特征不再单单依据终端产品的转基因生物体的分析证明,还要看随货的证明体系。对此,欧盟委员会提出了“追查”的新规定。
*规定了0.9%的界限值,该界限值是对食品和饲料中的转基因生物体成分容限值,这样它无须受基因技术特殊批准和标识责任的约束。但使用该界限值的前提条件是进入物流领域要证明在其转基因潜质中不涉及到有意污染或技术上是不可避免的污染。除此之外,对转基因的潜值要提供欧洲食品局的科学鉴定。
*申请批准不再向成员国提出,而要向未来的欧洲食品局申请。关于批准的决定是由欧盟委员会会同成员国在调节委员会做出。
*目前对转基因食品进入物流的简化的程序(通告)废止,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食品被等同看待。
*批准申请和审理过程制定的文件,今后一般可以使用。公众有机会对审理表明态度。
*批准期限为10年,到期后可再延10年。
*被批准的产品要在公共注册处登记。
*不论是可以作为食品还是饲料使用的产品,只能作为双重目的同时被批准。
5.关于辐射处理,添加剂和香料的问题
——辐射处理
关于对食品用电子,伽马-X射线,中子或者紫外线光处理的规定从2000年12月从欧盟的各项规定转换为德国的法律。今后,用电离光处理干香草和调料的这些商品或含有这些物品的食品进入物流,要经过德国的批准。
辐射处理只能用被批准的辐射设备来进行。另外,对辐射处理规定了严格的技术要求。对于辐射处理要有详细的说明。除此之外,辐射设备要定期受官方检查。辐射设备由州来批准,因为州对食品监控负责。此外,州还对辐射设备的法律上的批准负责。同时还规定了从第三国进口的严格条件。
经过辐射处理的食品及含辐射成分的食品必须做出相应的标记。此要求适用于对向消费者提供的散装或者包装食品,在食品的成分中被辐射过的配料部分。
对干香草和调料的辐射,99/2/EG号准则做了逐级补充规定清单,对定指的商品允许做那些辐射。联邦政府对一些食品却拒绝进行辐射。鉴于各成员国看法不一,欧盟委员会对补充清单还提不出建议。在清单未被终止前,所有成员国都可以维持在99/2/EG准则发布前所规定的条件下批准的对其他类食品,干香草和调料的辐射。当然也允许德国和其他成员国保留禁止和限制这类食品贸易的规定。也就是说,德国禁止对干香草和调料的辐射及禁止经此处理的食品进入市场的规定依然有效。
——添加剂
2001年7月10日生效的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修改将是德国法律对添加剂的唯一的标准。由此,对消费者在指定的糖精和其他作为色素和糖精的添加剂方面的保护得到了改善。
——香料
伴随香料规定的修改和2001年6月关于面食规定的废止,首先出于对消费者的健康和保护考虑,将在食品生产和食品的香料生产时禁用Methyleugenol,Erstragol.。
6.食品添加剂
德国食品添加剂每年的销售额约2.5亿欧元左右,市场意义非凡。但由于欧盟成员国内各国的法规不同,造成了德国许多进口的添加剂不能进入市场。因为按官方的检测,一些添加剂按其成分,标识和鉴定不能归类到食品类,而是应归属到药品类。结果导致了多宗法律上的经济官司。
欧盟委员会在2000年的7月提出了欧盟成员国内食品添加剂法律规定相适应的建议,藉此减少欧盟内的贸易障碍。该建议包括:
a.食品添加剂的唯一定义。
b.被允许使用的优质的维他命和矿物质的清单。
c.在符合生物安全和效果的前提下,确定上述物品的广义概念。
d.特别的识别条款:每日的推荐的消费量
在明显超过推荐消费量的情况下,对有关危机健康状况的说明。
e.相关产品首次进入市场时在主管机构的登记
计划条款中加强了在食品添加剂在使用时对消费者预防性的保护和健康的保护。德国联邦政府表示欢迎并认为试用时在主管机构的登记的方法不仅促进了市场产品的透明性,也有利于国家监控。2001年9月此政策得到了消费者协会的认可。
7.食品卫生
联邦政府在2001年11月14日颁布了有关国家机构对家禽和肉类卫生法的规定,2002年初开始施行。
有关肉类卫生管理法,欧洲联盟在都柏林专门召开了有关会议,但缺乏统一的实行计划。德国联邦政府接受了威德鉴定法,通过改善一般管理机构的条款颁布联邦法律执行。
8.疯牛病
首例德国疯牛病的发现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并引发了消费者的不信任感和恐慌。疯牛病的危机属于重要的食品和农业政治问题。对此联邦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2000年中期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已经得到了普及。
作为对1996年发生的疯牛病的反应,1997年对肉用牛的认码和登记系统和消费者标签的引用保障了消费者的安全。2000年9月1日,欧盟也颁布了牛肉标签的必要性。首先是对屠宰地和牛肉来源的标志说明。2001年1月1日规定还必须标出牛的出生地和所用饲料。德国的第二步实施方案在2001年1月对德国境内饲养和被屠宰的牛生效。2001年7月1日欧洲共同体有关坚决防御和消灭传染性细菌的规定生效。新规定允许如果发现了农场里一只带菌病牛,不一定要屠杀农场里所有的牛。德国将此规定也纳入了疯牛病的预防条款,并在国内开始施行。
2001年6月相关机构加强了对疯牛病的监视控制。每头超过24个月的牛以及自然死亡和被宰杀的牛都需要经过检测。此外,根据欧洲联盟的法律,30个月以上的供使用的牛都需检验。德国规定本国24个月供使用的牛都需要医疗检验。2000年1月1日欧洲联盟规定了用于制作食品和饲料的反刍动物器官为有危险倾向的物品,比如动物眼睛,脑髓,骨髓,骨头。12个月以上的动物躯体尤其需要检查。有危险倾向的上述物品必须烧毁。2001年4月新规定禁止使用动物骨头作为合成肉类产品的添加剂,这样就减少了预防协会的负担。2001年5月之后,新的国际规定实行,可以根据条件,允许使用特别的吸取工具清除骨头里残留的骨髓。在人工屠宰牛羊方面,这个技术运用尤其为好。
2001年的1月1日起,欧洲联盟禁止在欧盟范围内对昏迷状态的牛羊身上使用提取背脊髓的作法,目的在防止有危险成分的物质通过血液进入其他器官。
在克服疯牛病方面采取了统一的防范和抵制措施,就此法律上也有了新的加强。对此联邦德国颁布了新的条款和条例。新颁布的对肉类和家禽卫生和出口标准的法律可能与部分欧盟条款有冲突。新法律在2002年春出台。
就有关2000年12月1日制定的饲养法的修改,德国境内大面积地禁止用动物性的蛋白和脂肪喂养用于食用的动物。除此之外,该类饲料的出口也被禁止。德国境内还禁止用鱼粉和鱼油喂养供于肉食的动物。德国在2001年4月10日取消了该法在非反刍动物饲养的效力。但在对含有鱼成分的饲料的进口,来源方面都有很严格的要求。因此含有鱼成分的非反刍动物饲料和反刍动物的饲料的安全性得到了进一步的确保。,
医药委员会被授权,在一定的前提下更改禁止使用动物饲料规定,来适应各成员国疯牛病的具体情况。在一定情况下允许给非反刍动物喂养从哺乳动物中提取的蛋白质。为让农业企业承担处理动物饲料的费用,联邦政府给各联邦州共计拨款118亿欧元。另外联邦政府参与了为处理饲料工业中含动物饲料的旧饲料的费用中共约205亿欧元的费用。
在疯牛危机的背景下联邦政府在科学家参与的情况下决定了研究计划。在该计划中确定未来在该领域中的科研重点。另外又确定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建立有关研究疯牛病和克雅氏病的有效的研究网。在未来的几年中联邦政府将每年为研究该疾病投入多至138亿欧元。TSE研究方案将依据如下原则:
--明显加强在联邦德国的研究力度
--加强国家级的TSE(TransmissibleSpongiformeEnyephalipathie)研究活动的协调并改良科学机构与公共的信息互换以及
--使国家的各项措施融入并与欧洲其他国家形成网络化
未来研究重点在以下几方面
--预防,预防性的消费者保护及防传染病
--诊断各种TSE(其中包括在活人或动物身上的更加敏感的测试
--刺激性以及传染途径(基础研究)
--治疗人类TSE
联邦动物细菌疾病研究局开展在农业用动物传染病及相关科学领域的研究。2001年1月1日在联邦动物细菌疾病研究局建立了在里姆岛上的新式以及新类动物传染源研究所。该研究所在于1992年在联邦动物细菌疾病研究局成立的疯牛病诊断和实验室工作小组的基础上不断扩建。
在除继续进行的实验室工作外该研究所还在以下科研领域进行研究:
--研究TSE疾病的发病机理
--病原体在器官内部以及周边环境的分配以及扩展
--传染方法
--研发以及新测试手段的合法化
9.动物传染病
随着由联邦政府斥资资助的研究猪的沙门氏菌研究计划第一阶段的结束,将由经济界在自己承担的情况下继续该计划。尽管如此,经济界参与者无法实现该计划的继续实施。因此联邦政府拟订了在到目前为止的为减少沙门氏菌的手段及调查方法的基础上继续扩建的规定。该研究猪沙门氏菌设计方案规定,屠宰猪以抽查的方式来研究其沙门氏菌抗体。若被证实在来源地有大规模的沙门氏菌抗体,则应采取手段消除病原体。同时应改变肉类卫生规定,以便于在有很高比例有沙门氏菌抗体的养猪场在严格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条件下宰杀猪。新鲜猪肉只有在表明其特殊情况的时候才允许投入销售。
2001年8月初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为预防和抵抗动物传染病即将生效的措施及建议报告如下:
--监督动物传染病方针
--为防止由沙门氏或其他通过食品传染的动物传染病病原体的规定
该报告规定审核目前相关法律规定,以便获得关于有关动物传染病的出现的合适的和可比较的数据。除此之外应改变对由可食动物引起的动物传染病的预防策略,以使各成员国有义务在减少动物传染病病原体的过程中共同实现目标,相应措施在为改善提供监督和数据统计的方针建议中。规定建议包含了减少动物传染病病原体,尤其是沙门氏菌的出现的有关措施。其中重点在预防在现有动物中的动物传染病病原体。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重要的农产食品的出口国。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和关注农产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认识到:农产食品的安全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本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全人类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仅对本国的自身的发展而且对稳定整个世界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只有保证了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才能在国际市场上找到销路,才能占领市场,才能扩大和发展我们的外贸事业。我们确实在提高农产食品的质量和确保食品的安全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我们也不得不看到,伴随世界范围内的农产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而发生的贸易纠纷中,我们中国的某些产品屡屡在世界贸易中由于安全的问题而遭受挫折。据有关材料统计,从1999年8月至2000年1月,我国共有634批出口食品,因不符美国的的技术法规遭到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扣压。而尤为严重的是从今年初开始,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由于含有害人体健康的抗生素和超标的农残而被欧盟全面禁止进口。我们国家的传统出口拳头商品如冻禽肉,水产品和蜂蜜等均由于不符合人家的技术标准,在重重的绿色壁垒面前纷纷被掀下马,另外如茶叶,蔬菜,花生等食品也由于农产超标和达不到人家的限制标准而在多国受阻。
以上的问题一方面反映出我们的上述食品在生产和加工等环节上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如何从生产的源头狠抓对禁用兽药和农药的使用问题。另外,也可以发现:固然我们国家在立法方面做了许多的努力,并制定了大量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发生诸多的问题,表明在中国的食品质量和安全体系的若干的链节上依然存在薄弱环节。即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完善和在执法力度的缺欠。
我们研究和借鉴欧盟和德国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规定和作法,首先,我们从思想上要明确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高度重视和优先考虑和解决的大问题。换言之,它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另外,无论是从本国公众的性命和健康考虑,还是对全人类的健康负责,我们在回顾过去世界上发生的诸多的食品不安全的恶性事件和丑闻中,应认识到汲取这些深刻教训和借鉴世界上的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鉴于以上的考虑,我们把德国和欧盟在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一些重要的规定和相关的具有借鉴意义的管理办法介绍给国内,希望能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和借鉴作用。
我们在学习和借鉴德国和欧盟的先进的食品加工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也要看到德国在食品的卫生和安全的管理上也并非十全十美。例如今年5月份被媒体揭露出的除草醚事件,从发生到引起政府的重视和处理却经历了半年之久。这说明,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再健全,在缺乏有效的检查和监督的情况下,漏洞还是存在的。因此,制法立法重要,但执法更为重要。这恰恰是我们学习和借鉴人家先进经验时不容忽视的所在。
主要经贸协定
1979年 《中德两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
1982年 《中德两国政府技术合作协定》
1983年 《中德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
1985年 《中德两国政府财政合作协定》
《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000年 新的《中德两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
2001年 《中德社会保险协定》
2003年 新的《中德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